
國家發改委發布《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6月29日截止!
發布時間:
2025-06-06
2025年5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
關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完善我委投資決策程序,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規范投資決策過程中的委托咨詢評估工作,我們起草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版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5年5月30日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決策程序,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規范投資決策過程中的委托咨詢評估工作,切實保障評估質量,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9號令)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進行相關投資決策時,應當堅持“先評估、后決策”原則,委托有關工程咨詢單位開展咨詢評估,并在統籌考慮咨詢評估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策決定。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各主辦司局對選取咨詢評估機構、開展委托咨詢評估工作、作出投資決策負主體責任,不得以咨詢評估意見代替投資決策。
第四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按照專業、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提出咨詢評估意見,促進投資決策更加科學、規范、高效,助力提高投資效益和推動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資咨詢評估納入投資決策程序、為投資決策服務,咨詢評估范圍、咨詢評估機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咨詢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支付,咨詢評估質量評價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主辦司局應當通過投資咨詢委托評估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委托評估系統)辦理委托咨詢評估的申請、審批、質量評價等事項。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應當建立平時有交流、年中有檢查、年度有考核的委托咨詢評估工作機制,指導和督促咨詢評估機構不斷提升咨詢評估質量。
第二章 委托咨詢評估范圍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資咨詢評估包括以下事項:
(一)投資決策咨詢評估,具體包括:
1.相關規劃(含規劃調整),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編制或核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重大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資金安排的規劃;
2. 項目建議書,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報國務院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
3. 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報國務院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 項目申請材料,指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核報國務院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書,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項目申報材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新機制項目復核材料;
5. 資金申請報告,限于按具體項目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超長期特別國債等資金時,確有必要對擬安排項目、資金額度進行評估的資金申請報告,主辦司局應當在有關專項管理辦法或政策文件中對具體適用情形予以明確;
6. 黨中央、國務院部署或要求開展的其他投資前期工作審核評估。
(二)投資決策中期評估和后評價,具體包括:
1.對本條上一款中相關規劃的中期評估和后評價;
2. 重大項目后評價;
3. 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及重大項目實施情況評估、投資效益評價。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和核定投資概算,由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實行專業評審。
特別重大的規劃、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以及明確要求由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開展評估的特殊事項,由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實行專業評估、評審。
第三章 咨詢評估機構管理
第十條承擔具體專業咨詢評估任務的咨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備案并列入公示名錄;
(二)具有所申請專業的甲級資信等級,或具有甲級綜合資信等級;
(三)近3年完成所申請專業國家級規劃,以及總投資3億元以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書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書、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規劃(含中期評估)及重大項目后評價的評估業績共不少于20項(特殊行業除外)。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確定委托咨詢評估機構:
(一)根據有關司局的需求,確定咨詢評估專業;
(二)根據確定的咨詢評估專業,除特殊專業或事項外,原則上經過公開招標采購程序,提出咨詢評估機構名單,報請委領導審核;
(三)確定咨詢評估機構并予以公告。
嚴禁私自委托已確定的咨詢評估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開展委托咨詢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咨詢評估機構、參與咨詢評估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格式簽訂承諾書,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存檔備查。咨詢評估機構的承諾書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咨詢評估機構蓋章,參與咨詢評估的相關工作人員承諾書由本人親筆簽署。
外聘專家應當按照規定格式簽署承諾書,并由咨詢評估機構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咨詢評估機構擇優劣汰機制,根據投資管理需要,結合咨詢評估工作情況,對咨詢評估機構進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五年調整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對個別專業的咨詢評估機構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應當加強對咨詢評估機構的培訓和指導,督促咨詢評估機構及時了解、掌握與咨詢評估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各主辦司局應當就相關行業或領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標準規范等,加強對相應專業的咨詢評估機構的指導和交流,推動咨詢評估機構不斷提升工作水平。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建立咨詢評估工作質量第三方評價工作機制,視情況對相關咨詢評估機構出具的咨詢評估報告的質量,以及專業能力、人員配備等情況,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第四章 委托咨詢評估程序
第十六條 主辦司局原則上應當通過評估系統隨機選取咨詢評估機構。就具體評估事項選取咨詢評估機構時,按照以下規則確定選取順序:
(一)分專業對咨詢評估機構進行隨機初始排隊;
(二)按照初始順序和相關原則,確定承擔咨詢評估任務的機構;
(三)咨詢評估機構接受任務后,即排至隊尾;咨詢評估機構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承擔該任務的,應當與主辦司局溝通一致并提交書面說明,然后排至隊尾。
第十七條 對特別重要的項目或特殊事項的咨詢評估任務,可以通過指定方式確定咨詢評估機構。
擬通過指定方式選取咨詢評估機構(含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指定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作為咨詢評估機構)的,主辦司局應召開司務會研究決定或報請委領導審定后確定。主辦司局應充分說明項目基本情況、不能自動選取的理由、擬指定咨詢評估機構與委托任務的匹配性等,并將會議紀要等相關材料上傳委托評估系統。對于年度統計以指定方式選取咨詢評估機構較多的司局,投資司要視情況予以提醒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八條 隨機選取承擔咨詢任務的評估機構,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按照投資決策職責分工,由主辦司局通過委托評估系統提出咨詢評估申請,按要求填寫相關事項,委托評估系統自動生成咨詢評估機構名單。
選取咨詢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回避原則,承擔某一事項編制、業務指導或事前咨詢工作的機構,不得承擔該事項的咨詢評估任務;承擔咨詢評估任務的機構,與承擔同一事項編制、業務指導或事前咨詢工作的機構,以及與項目業主單位不得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重大關聯關系;
(二)主辦司局對自動生成的咨詢評估機構名單,按照回避原則進行核實,對符合回避原則的予以確認;對不符合回避原則的,再次自動生成咨詢評估機構名單,直至符合回避原則;
(三)明確咨詢評估機構后,將委托評估申請發送投資司,投資司對委托評估的必要性、咨詢評估范圍、咨詢評估機構選取等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發回主辦司局;
(四)主辦司局根據審核后的委托評估申請,辦理咨詢評估委托書發文事宜。
第十九條 主辦司局應當督促咨詢評估機構嚴格遵守保密管理相關規定,加強咨詢評估工作的保密管理。
對于委托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以外的其他單位承擔涉密項目評估任務的,主辦司局應與承擔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做好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 委托咨詢評估任務后,主辦司局應當明確評估任務總體要求、政策界限和評估要點等,加強對咨詢評估過程的跟蹤指導,及時跟進評估工作進展,掌握重要節點信息,就重大問題及時對咨詢機構提出指導意見,不得一托了之。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咨詢評估任務的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規劃評估不超過45個工作日。
咨詢評估機構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到期日的5個工作日之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辦司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征得主辦司局書面同意后,可以延長完成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主辦司局應當在委托評估系統中上傳咨詢評估機構延期申請書面文件和主辦司局同意延期書面文件。
在評估工作中需要評估事項涉及的項目單位補充材料時,應當由主辦司局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單位,或經主辦司局同意后由咨詢評估機構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提供補充材料的時間,不作為計時時間。補充材料時間以咨詢評估機構提供的書面說明和相應證明材料為準。
第二十二條 主辦司局應當為咨詢評估機構開展咨詢評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預咨詢評估機構正常開展工作,不得干預咨詢評估機構出具的咨詢評估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相關規劃和重大項目的項目申請書、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可以委托多家評估機構承擔咨詢評估任務。
第五章 咨詢評估工作規范
第二十四條 咨詢評估機構對咨詢評估報告質量負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優化評估工作流程,完善評估專家庫,加強參與咨詢評估的工作人員及內外部專家管理,嚴格咨詢評估報告審核把關,不斷提升評估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條 接受咨詢評估任務后,咨詢評估機構應主動加強與主辦司局的溝通銜接,了解相關行業或領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標準規范,準確把握評估任務的政策界限、標準條件、評估要點和重點,統籌好與任務要求相匹配的人力、專家等資源,確定項目負責人,成立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計劃,定期反饋工作進度,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評估報告。
項目負責人應當是經執業登記的咨詢工程師(投資)。參加工作小組的人員應當熟悉國家和行業發展有關法規、政策、規劃,以及技術標準規范,工作小組應當具有一定數量的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
第二十六條 咨詢評估機構出具的咨詢評估報告應包括標題及文號、目錄、摘要、正文、附件,并應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結構和格式要求。咨詢評估報告應當附具項目負責人及評估小組成員名單,加蓋咨詢評估機構公章和項目負責人的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 咨詢評估機構應督促參與咨詢評估的專家認真履行職責,按照專業、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明確發表評估意見。咨詢評估機構不得為專家設定不合理的評估時限,不得違規干預專家對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評估要點的評估意見。
專家有重要不同意見時,咨詢評估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在咨詢評估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八條 咨詢評估機構應當加強保密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有關情況知悉范圍,不得泄露咨詢評估過程中所接觸和知悉的有關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事項。
第二十九條 咨詢評估機構應建立健全咨詢評估業務和市場化業務的隔離機制,不得利用咨詢評估工作便利,通過任何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條 咨詢評估機構應加強參與咨詢評估的有關人員特別是外聘專家的廉潔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回避機制,嚴格控制參與咨詢評估事項人員名單的知悉范圍,不得違規指定專家名單,不得泄露專家個人信息和咨詢意見。嚴禁參與咨詢評估的有關人員未經允許與項目單位等利益相關方直接聯系。
咨詢評估機構發現參與咨詢評估的人員存在說情打招呼、違規打探評估進展、干預評估工作正常開展等情形時,要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和主辦司局同意,咨詢評估機構和有關專家不得擅自通過接受采訪、撰寫文章等方式對外發表與咨詢評估工作有關的意見和言論。
第三十二條 咨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咨詢評估任務專項檔案制度,將咨詢評估報告、承諾書以及專家意見等存檔備查,保證專家參與咨詢評估全程可追溯。
第六章 咨詢評估報告評價、使用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咨詢評估任務完成后,主辦司局應當在收到咨詢評估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委托評估系統對咨詢評估報告進行質量評價,并對作出評價結果的理由予以說明。其中,作出“較好”評價的,應簡要點評咨詢評估工作的主要亮點;作出“一般”“較差”評價的,應簡要說明咨詢評估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改進建議。
投資司對咨詢評估報告質量同步進行評價,并對作出評價結果的理由予以說明。
第三十四條 對咨詢評估報告的評價分為較好、一般、較差。質量評價結果與咨詢評估服務費用、咨詢評估機構動態管理相掛鉤。
對咨詢評估報告首次被評價為較差的咨詢評估機構,由投資司與主辦司局進行約談、警告;對累計兩次被評價為較差的咨詢機構,由投資司暫停其咨詢評估機構資格一年;對累計三次被評價為較差的咨詢機構,取消其委托投資咨詢評估服務資格。
第三十五條 各主辦司局應深入分析咨詢評估報告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綜合研判后再用于支撐投資事項決策。對評估報告的評價和運用情況應在辦文要報中予以說明,并納入有關專題會議、委主任辦公會議匯報內容。
第三十六條 咨詢評估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報送上一年度評估工作總結報告。評估工作總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詢評估任務情況;人員配備、相關處罰和獎勵情況;評估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有關意見建議等。
第三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商主辦司局,結合咨詢評估機構任務完成情況、咨詢評估報告質量評價、投訴舉報等核實情況,相關抽查、核查結果,以及評估工作總結等情況,對咨詢評估機構進行年度考核。考核評分相同的,按照當年承擔委托評估任務數量進行排名。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暫停其咨詢評估機構資格一年。
第三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咨詢評估機構承擔任務情況、咨詢評估質量評價和年度考核等情況,按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結算咨詢評估費用。
第三十九條咨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整改,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并按規定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咨詢評估報告有重大失誤;
(二)違背獨立公正原則,幫助有關單位騙取批準文件和國家資金;
(三)利用咨詢評估工作便利謀取不當利益;
(四)發生與咨詢評估工作相關的失泄密事件;
(五)相關工作人員或所聘專家等擅自對外發表與咨詢評估工作有關的意見和言論;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出現上述(一)(二)所列情形的,依法取消相關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登記。
第四十條 咨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專業的咨詢評估機構資格:
(一)出現本辦法第三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嚴重的;
(二)累計兩次未在規定時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時限內完成委托任務;
(三)未與主辦司局溝通一致,擅自拒絕咨詢評估任務;
(四)經核查已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評估機構相應條件;
(五)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單位相關負責人存在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影響咨詢評估公正性的。
第四十一條 咨詢評估機構存在違法違規等失信情形的,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情節嚴重的,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工作人員,在咨詢評估管理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及時移送有關方面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22〕63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主辦司局與咨詢評估機構保密協議
2. 咨詢評估機構承諾書
3. 參與咨詢評估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承諾書
附件1
保 密 協 議
甲方: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X司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為加強保密管理、落實保密責任,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X司 委托投資咨詢評估任務所涉及到有關保密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密責任
(一)乙方對承擔的委托投資咨詢評估任務的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允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二)乙方應與參與委托投資咨詢評估任務相關人員和專家簽訂保密承諾書。
(三)乙方應當按照工作秘密載體管理的相關規定,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傳輸手段等,確保相關的文件、數據可管可控。
(四)乙方對參與人員、工作設備等管理要有嚴格的保密管理規章制度;乙方參與人員除遵守本單位保密管理規定外,還應嚴格遵守甲方各項保密管理規定。
二、違約責任
乙方未履行上述保密責任造成內容泄露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員給與處理。甲方有權終止雙方已經簽署的委托投資咨詢評估任務相關的合同、協議等并追究責任。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咨詢評估機構承諾書
本機構自愿承擔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工作,了解咨詢評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知悉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嚴肅認真開展咨詢評估工作。本機構鄭重承諾:
一、全面、規范、客觀、真實、準確提出相關評估意見建議,提高工作效率,按時完成任務,確保評估質量。
二、嚴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評估信息、有關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以及相關工作進展等情況,切實履行保密義務。在機構內部嚴格控制項目有關情況知悉范圍。切實加強管理,參與評估的相關人員和專家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與咨詢評估工作有關的意見和言論;嚴禁其發表與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工作要求不一致的意見和言論。
三、嚴格保障公平公正。本機構及與本機構有利益關系的任何機構,不利用咨詢評估工作便利,通過任何方式獲取不當得利。嚴格管理本機構人員,不參與影響評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動。
四、嚴格廉潔自律管理。未經允許不與項目單位等利益相關方直接聯系。嚴格要求本機構人員和外聘專家遵守各項廉潔紀律。
如果違反上述承諾,本機構自愿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等規定,承擔相關責任和一切后果。
承諾機構負責人簽名: 承諾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參與咨詢評估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承諾書
本人自愿參加_____________(機構名稱)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開展的咨詢評估工作,了解咨詢評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知悉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嚴肅認真開展相關工作。本人鄭重承諾:
一、全面、規范、客觀、真實、準確提出相關評估意見建議,提高工作效率,按時完成任務,確保評估質量。
二、嚴格遵守保密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評估信息、有關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以及相關工作進展等情況,切實履行保密義務。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同意,不對外發表與咨詢評估工作有關的意見和言論。
三、嚴格保障公平公正。本人及與本人有利益關系的任何人,不利用咨詢評估工作便利,通過任何方式獲取不當得利。不參與影響評估公正性的任何活動。
四、嚴格廉潔自律管理。未經允許不與項目單位等利益相關方直接聯系,不得違規收受項目單位等利益相關方禮品禮金、接受宴請等。嚴格遵守各項廉潔紀律。
如果違反上述承諾,本人自愿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等規定,承擔相關責任和一切后果。
承諾人簽名: 咨詢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來源:中國采購與招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