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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致辭

取消經營范圍資格審查的政策及實踐意義
發布時間:
2021-01-05
9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專門發文——《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明確要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依法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破除招標投標領域各種隱性壁壘和不合理門檻。
關于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否可以作為投標的資格條件,這個話題業內一直多有爭論。按照習慣操作,部分采購人有審查經營范圍的主觀意愿。在“放管服”、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下,經營范圍審查又被加注上了設置不合理門檻的“標簽”。那么,經營范圍是否一刀切地不允許作為資格條件?在不能作為資格門檻的同時,是否可以作為加分項體現?超越經營范圍的合同,是否一定被認定為合同無效……圍繞上述業內關心的話題,本期,《中國招標》將推出專題——《經營范圍能否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
隨著《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下文簡稱《通知》)的落地實施,明確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不再作為招投標項目中資格審查的對象,為以往關于這一問題的爭論劃上了“休止符”。
取消經營范圍審查的政策意義
(一)取消經營范圍審查是對“深改精神”的傳承延續
自中央深改委通過《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深改方案》)以來,相關部門陸續發布了有關優化營商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文件,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市場競爭營造了更為公平、寬松的環境,更好地保護了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本次《通知》中提出“破除招標投標領域各種隱性壁壘和不合理門檻,維護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營商環境”的原則性要求,明確“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的等操作規定,與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價值目標是不謀而合的,同時也為如何在招投標活動中落實“深改精神”提供了實踐依據。
(二)取消經營范圍審查是執行“證照分離”的現實要求
2019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在全國自貿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著力解決“準入不準營”問題。在實踐中,供應商只要完成營業執照的辦理,在法律意義上就已經具備從事一般性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能力,而如果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則要到相關審批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因此,在“證照分離”的制度實行后,供應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與其實際可以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之間已不再具有關聯性,并且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事項也不必然代表供應商獲得了相應的經營許可。在這一規則下,仍然以經營范圍作為資格審查對象已明顯不妥。
(三)取消經營范圍審查是“形式公平”向“實質公平”的轉變
將經營范圍作為投標供應商應當具備的資質,側面反映了我們在以往的招標活動中偏向重視“形式公平”,即只要每個供應商都能夠在同等的規則下被評價,那么就認定這樣的招標符合了公平的要求。現在,當經營范圍不再與供應商實際生產經營活動關聯時,繼續采用這種“形式公平”就會導致結果的不公平,即一些具備生產經營能力但無相應經營范圍的供應商將會被排除參與項目的機會。因此《通知》明確取消經營范圍審查,體現了立法者開始關注供應商在同樣規則體系下能否獲得真正的公平這一問題,體現了當前的制度設計正在從簡單的“形式公平”向更深層次的“實質公平”的轉變。這與推動采購管理重心從“程序導向”向“結果導向”轉變的改革目標也是完全契合的。
取消經營范圍審查的實踐意義
(一)供應商超經營范圍參與項目并不必然違法
對于供應商超范圍經營是否有效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做出明確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招標項目的工作內容不需要供應商具有特定的經營許可,無論其營業執照上是否有相關經營范圍,都應該被認定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在招標項目中將經營范圍設定為資格條件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
(二)供應商的經營范圍與實際業務范圍并不必然相關
在實踐中,公司經營范圍大于其實際業務范圍的情況時有出現。例如擁有知名服裝品牌“優衣庫”的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在其經營范圍描述中除了包含“服裝服飾、鞋帽、箱包、眼鏡”等傳統服飾項目,同時也包含了“從事計算機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信息系統集成服務”等與其主營業務不同的項目。因此,如果僅僅以經營范圍來判斷供應商是否具備從事相關行業能力,并將此作為資格審查項或是評分項,可能導致不具備相應能力的供應商憑借自己覆蓋面更廣的經營范圍在招標評審中獲得“不正當”的優勢,影響了評審結果的真實性。
(三)綜合性項目中難以準確界定經營范圍
為采購項目確定屬性有時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對于一些綜合性項目,例如會展,既需要設計、布展、工程方面的公司參與,同時也需要具備運輸、餐飲、安保等能力,需要來自多個行業的共同協作才能完成。因此,即便允許將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或加分條件,也會因為項目的綜合性、復雜性較高而難以將需要的經營范圍完整列明,在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工作中的優化措施
將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作為審查對象,主要是為了確保參與供應商均有相應的能力,使項目在中標后能夠順利實施。我們應當以此為出發點,思考在經營范圍不作為資格審查依據后,如何通過優化文件編制、細化評分辦法、促進監督管理等其他方式,幫采購人“鑒別”出有能力的供應商。
一是對于需要許可才可以從事的項目,必須要在招標文件的資格檢查中予以明確。在集中采購目錄中,例如空調、電梯、鍋爐的生產及安裝均需要獲得相關部門的許可及資質;醫療器械的生產和經營視產品類型的不同需要不同的許可證;工程中施工、監理、設計等也需要對應的資質。諸如此類的資質是區分供應商能否從事這個行業最重要的依據,在招標活動中應當予以充分執行。
二是供應商的能力體現在自身的“硬實力”和“軟實力”。例如,在印刷行業中,公司的硬實力是其擁有的設備是否功能完備、技術先進,其使用的紙張油墨質量是否較好等;軟實力則體現在是否雇傭經驗豐富、技術過硬的印刷人員,內部工作流程是否合理高效,質量控制度是否能夠查錯補漏,是否有與大客戶合作的經驗等等。通過將這些要素轉化為評審因素,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鑒別”供應商的實力。
三是做好對供應商的監督、管理及評價,加強采購活動的事后監管。在大多數項目中,項目評審的方式主要依靠書面審查,采購人及專家對供應商工作能力的直觀感受較少,這使得有些供應商出現了“用心做標書,粗心做項目”的情況,采購結果的質量難以保證。因此,在取消了對供應商經營范圍的資格審查后,采購人更應當抓好事后監督,做好項目履約驗收工作,注重對中標人履約能力的監管和評價,確保項目達到預期效果。
來源:中國采購與招標網